吉水法院网讯 8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花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党生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花浪在2007年10月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邓党生借款20000元。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邓党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用于钢材经营周转用。借款人张花浪。2007年10月7日。2007年12月中旬归还。”2007年10月16日,被告张花浪又出具借条,向原告邓党生借款20000元。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邓党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用于钢材经营周转用。借款人张花浪。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2月中旬还。”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被告张花浪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40000元借款及承担此款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花浪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原告邓党生上列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本金40000元,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邓党生要求被告张花浪承担此借款利息,由于上述两张借条并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偿还期限。为此,在偿还期限内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张花浪至今未归还原告上列借款。被告张花浪应承担此借款的逾期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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