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0-08-09 17:18:35


    吉水法院网讯 8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小龙十日内还清原告龙小清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4日,被告刘小龙向原告龙小清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借条上承诺2008年3月底归还借款,被告刘洋涛在该借条上写:同意房产证给刘小龙借款做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龙小清。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2月22日,原告又将房产证交还给被告。被告在2009年12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一万元本金,其余借款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五万元本金及其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钱,出具了借条,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刘小龙从逾期开始承担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刘洋涛虽同意将房产证抵押给原告作为刘小龙的借款担保,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无效,且事后原告已将该房产证返还给刘小龙,视为双方同意解除抵押。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洋涛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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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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