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父母有收入拒赡养 法院判儿子应担义务

  发布时间:2010-08-06 10:13:12


    吉水法院网讯 8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长兰每月支付原告刘九生、陈桂英赡养费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九生、陈桂英是夫妻关系,且原告是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二原告共生育三个女儿,长子刘长兰(本案被告)已成家、二女刘长红、三女刘娣娣均已成家,在外打工。被告刘长兰拒绝赡养二原告的理由是两原告有存款、有低保、有事做,而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300元生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九生、陈桂英生有三个女儿,现两原告均已年高,且原告刘九生患有疾病,双方没有固定收入,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支付赡养费的额度应参照农村消费性支出平均数额确定。被告提出原告有存款,有固定收入,而拒绝承担对两原告的赡养义务,未提供证据证实,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吉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