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应该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8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连香要求与被告肖喜明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连香与被告肖喜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16日在金滩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4年1月2日生育一子。此后,夫妻双方在家种田和烧砖窑,并共同建造了一层140平方米钢筋混泥土结构的住房。2007年10月,原、被告一起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打工,打工期间夫妻同吃同住,因被告有时参与赌钱,买六合彩,不听原告劝阻,且相互猜疑,夫妻为此发生吵打,矛盾加深,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为此,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原告认错,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要求原告与其和好夫妻关系。因双方各持己见,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生育了儿子,并共同建造了住房,其夫妻感情基础比较稳定和牢固,近几年来,原、被告又一同在外务工赚钱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现因被告参与赌钱,买六合彩,并殴打了原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对此,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该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夫妻间的矛盾完全可以化解。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也不充分,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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