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执意外出打工不归 丈夫诉请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0-08-06 10:07:43


    吉水法院网讯 8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李欢欢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2008年正月,被告在家人不同意之下执意外出打工,外出当初尚会和家人通电话,后与原告联系越来越少。在2008年中秋节之后,被告不与家人联系,也不回家。原告多方打探其去向并到其曾打工处寻找无结果。2010年正月,原告带孩子再次到被告娘家打探被告下落还是没有结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李欢欢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好家庭,共同抚育子女。但由于被告外出打工后,一直不与原告来往,致使原、被告分居两年有余,而且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不与原告联系,又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志勇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外出后,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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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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