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因患乙肝,担心传染妻儿隐情不告,其有复杂的心情应给予谅解。8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种芗要求与被告刘三根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双方亲友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于2003年2月8日生育男孩。原告为白水垦殖厂职工,月工资不高,被告为家庭生计常外出务工,被告每年会将务工的收入带回家,但原告会责备被告挣钱少,双方会发生口角引起不快。2008年农历3月间,原告生病住院,被告照顾原告一月余,双方的夫妻感情在此期间有明显好转。2008年农历端午节后,被告外出打工患上乙肝,被告既担心传染妻儿没有回家,又怕遭原告责备未告知原告,被告向其弟借钱治病,病情现已好转,有一年余未回家与原告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男孩,原告在白水垦殖厂上班带养小孩,被告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原、被告过着平常的家庭生活。原告在2008年农历3月期间生病住院也得到被告的关爱照顾,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2月,被告因患乙肝,担心传染妻儿隐情不告,其有复杂的心情原告应给予谅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同心协力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其夫妻关系也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