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江勇与被告李招明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6年下半年间经亲友介绍相识,1997年12月8日,双方到南昌市新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同原告吵打后,撕毁结婚证并回娘家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未添置财产。被告从2000年后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音讯全无。为此,原告以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经亲友介绍相识后撮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吵打,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只有一年余,被告于2000年外出离开原告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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