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2份属笔误 法院判决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0-08-05 11:36:02


    吉水法院网讯 “月息2份计算”中的“份”字按通常理解应为“分”字,属书写笔误。8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叶忠武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傅元盛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2009年8月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于2009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7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载明利息按“月息2份计算”。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为主张权利而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归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并为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原告同时提出该借条上“月息2份计算”中的“份”字实际上是“分”字,属笔误,当时是约定月利率按20‰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未还,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该借条上载明“月息2份计算”中的“份”字按通常理解应为“分”字,属书写笔误。月利率应按双方约定的20‰予以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应如数偿还,并应承付相应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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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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