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理赔不合理 保险合同未终结

  发布时间:2010-08-05 11:34:54


    吉水法院网讯 8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1、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除已理赔给周领的4771元外,还应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胡上龙人民币2773元2、被告周领应从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理赔的款项中给付原告胡上龙赔偿款人民币2771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14时,被告周领驾驶其所有的赣DB6366小车左转弯进吉水县城加油站时,与从吉安方向开往八都方向由原告胡上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胡上龙受伤。受伤后,胡上龙即到吉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人民币2592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周领先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2009年11月18日,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胡上龙为轻伤甲级。2009年11月21日,吉水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领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吉水县交警大队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周领一次性赔偿原告胡上龙医疗等费用共计7355元。被告周领所有的赣DB6366小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期均为2009年8月19日至2010年8月18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有关资料交给被告周领,周领又将这些资料提供到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进行理赔。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付给了周领理赔款人民币5235元。周领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多次找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在吉水的互动业务部负责人,并向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提出异议。由此,被告周领无法履行调解协议,故原告胡上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领驾车撞伤了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被告周领所有的赣DB6366小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理应按法律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虽然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赔付了4771元给被告周领,但因理赔不合理,被告周领未认可,因此保险合同并未终结,被告人寿财保吉安市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进行合理的理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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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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