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方122000元,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赔付33936元,合计人民币155936元;被告张烨已垫付给原告方赔偿款30500元,品除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还应赔付原告方125436元。2、被告张烨应赔偿原告方计人民币1701元。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返还被告张烨垫付原告方的赔偿款30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被告张烨驾驶赣AV9755号小轿车,从永丰县开往吉安市,途径厚莲线298KM+300M处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原告赵子元驾驶的赣DT8067号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接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子元、赵伯林受伤,廖梅花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吉水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烨当日驾车车速较快,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子元当日驾车没有确保安全左转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子元、赵伯林受伤后,送往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赵子元住院41天,用去医疗费11735元,赵伯林住院6天,用去医疗费2005元。2010年1月9日,赵子元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外伤构成轻伤乙级。
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张烨驾驶所有的赣AV9755号小轿车于2009年10月13日在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和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为一年,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赵子元与廖梅花系夫妻关系。赵子元、赵伯林受伤和廖梅花死亡之后,被告张烨垫付给原告方医疗费和安葬费共计人民币30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烨驾驶小轿车与原告赵子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接触相撞,被告张烨与原告赵子元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烨应承担原告方各项损失的50%。廖梅花死亡后,对原告方家人精神上带来伤害和痛苦,酌情认定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被告张烨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2000元。为减少诉累,被告张烨所有的赣AV9755号小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此款,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应直接赔付给原告方。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烨垫付给原告方的医疗费、丧葬费30500元,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江西分公司应返还给张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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