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叶忠武所欠原告刘雪水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保证于2010年8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忠武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刘雪水借款60000元整,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被告借款后未偿还本息。
承办法官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了解到双方系多年好友,且被告由于做生意亏本等原因,确实经济上存在困难,如果以诉讼方式解决,对双方当事人的精神和经济上都会带来很大的负担,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为挽回朋友情意,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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