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产生纠纷 法院调解双方言和

  发布时间:2010-08-04 16:07:49


    吉水法院网讯  8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旭江所欠原告周思维等5人购猪款11000元保证在2010年8月21日前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合伙做生意。2009年农历5月,原告购买了生猪并为被告垫付了11900元的猪款。2009年农历6月,被告称购猪前付了900元定金,为此,原告同意被告在账上领取900元,但后经原告核实,被告并未付定金。因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其返还垫付的11900元的猪款和多付的900元定金,但被告拒不返还和退还。被告认为只欠原告方11000元。

    为了妥善解决此案,让昔日的伙伴重归于好,承办法官通过深入分析和耐心引导,因势利导,本着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精神,从多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终于由情绪对抗转为相互理解,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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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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