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债 死后债务妻还

  发布时间:2010-08-03 16:10:39


    吉水法院网讯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8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丽君应于十五日内支付轮胎款10700元给原告王冬秋。

    经审理查明,周吉翔生前与被告肖丽君系夫妻关系,周吉翔生前个体经营赣D38195号大货车,该车是其家庭主要财产和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周吉翔生前经营该车期间,多次到原告经营的轮胎店赊购轮胎,双方经结算,周吉翔于2007年9月29日和2008年5月23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王冬秋轮胎款共计人民币柒仟圆整,该欠款限三个月内付清,如有违约,按欠款日起总金额每月2%计算利息。欠款人周吉翔,欠款日期2007、9、29号”。 “今欠到王冬秋轮胎款共计人民币叁仟柒佰圆整,该欠款限三个月内付清,如有违约,按欠款日起总金额每月2%计算利息。以家庭财产担保清偿。欠款人周吉翔,欠款日期2008、5、23”。2009年12月7日,周吉翔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得知周吉翔死亡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4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肖丽君以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鉴于被告现家庭状况,表示欠条上约定的违约利息可免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吉翔生前与被告肖丽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消费而个体经营赣D38195号大货车,该车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周吉翔向原告赊购轮胎后二次出具欠条共计欠款10700元,并约定违约按月利率2%计息。周吉翔于2009年12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该债务应由被告肖丽君用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免除约定利息,予以许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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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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