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建设工程款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偿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6000元并保证在2010年8月18日前偿还16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利平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鸿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之后,被告将该工程以包工的方式转包给原告。2007年,原告组织他人施工,并于下半年完成了该项工程。2009年元月2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600元并于同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该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利弊,劝解当事人以诚相待,用心促进双方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真诚感动下作出让步,终于达成了上述协议,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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