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妻诉离婚 长期分居法院判离

  发布时间:2010-08-03 16:00:34


    吉水法院网讯 8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小香与被告周发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初相识,同年9月12日在吉水县阜田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原告于1992年8月4日生育女儿,2001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小孩出生后随着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双方不能协调处理好家庭日常生活事务,夫妻常有争打,原告指责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05年后,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不久结婚,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子女出生后不能处理好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双方常发生争打,夫妻感情日渐冷漠。2005年后,被告外出长期与原告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事实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