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生活且互不来往。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对此应予准许。8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阙荣与被告谭英离婚,婚生男孩阙全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阙阜新、阙阜勇由原告抚养并各自承担相应抚养费用,原告阙荣给予被告谭英经济帮助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在1995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并于1998年5月生育长子阙全,在2000年4月生育次子阙阜新,在2001年9月生育三子阙阜勇。近年来,由于双方均外出打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4月及2008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开始分居,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于2009年7月19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向法院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及以证实原、被告有宅基地一块。原、被告均陈述婚后无债权债务。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有存款10万元在原告处,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此,法院现无法确认原、被告是否有存款及存款数目也无法查实。因双方当事人各持已见,调解未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且生育了三个小孩,由于双方均长期外出务工,经常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淡化。原告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生活且互不来往,其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归原告享有为宜,同时由于被告离婚后无住处,属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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