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讯 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作良应在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李昌龙借款1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修理小车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前后借给被告现金共计14000元,被告在2004年出具了借条。后因担心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欠条,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向原告更换了欠条。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分文。原告为主张权利,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现金1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4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担心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欠条并无不妥,被告应遵循城实信用原则,如数偿还所欠借款。原告诉求被告还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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