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不好意思拒绝朋友的请求,就以自己的名义,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慧平生十日内清偿其所欠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赖林、陈碧君、施兰生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被告罗慧平不好意思拒绝朋友陈碧君、施兰生夫妻的请求,就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吉水县北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月利率为10.71‰,按季结息。被告赖林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对该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被告陈碧君、施兰生、刘学发也对该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利息,被告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按季结息,至今利息分文未交,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前四被告尽快归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2008年9月11日,原告吉水县北门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罗慧平签订了《中长期借款合同》,被告赖林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对该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被告陈碧君、施兰生、刘学发也对该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罗慧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要求被告罗慧平、赖林、陈碧君、施兰生归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该主张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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