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叶武所欠原告刘海水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付);被告保证于2010年8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海水与被告叶武系多年的好朋友,被告叶武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刘海水借款60000元整,期限一年,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被告到期后未偿还本息。原告遂于2010年6月20日诉至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均认为对方有过错,怨气较大,原告坚决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被告则不同意偿还利息。对此,承办法官及时对双方进行释法,并讲明朋友关系来之不易,双方都应当珍惜。通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法庭上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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