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活不到一个月 诉请离婚后调解分手

  发布时间:2010-08-02 10:53:18


    吉水法院网讯 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余冬英与被告陈吉良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吉良所有。3、原告余冬英自愿给付被告陈吉良经济帮助款6000元。

    原告余冬英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吉良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7年2月24日在吉水县螺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原告就外出打工了,从此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2月24日,原告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至今,原告与被告仍无任何来往,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陈吉良离婚。

    被告陈吉良辩称,被告与原告是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因为原告是借婚姻索取钱财,她根本没有跟被告过的想法。我是一个残疾人,娶妻是为了得到家人的关怀和照顾,但原告根本没有履行作妻子的义务。如果原告要离婚,必须给予经济帮助。

    审理中,承办法官首先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最终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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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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