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撞伤行人 法官调解获赔

  发布时间:2010-08-02 10:52:24


    吉水法院网讯 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原告李俊同意由被告李朝荣赔偿原告8500元经济损失,品除被告诉前已支付的3100元,余款5400元被告保证在2010年8月15日之前还清。

    原告李俊诉称,2010年1月9日,被告李朝荣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往北沿105国道行驶,当车行至105国道1908KM处遇原告李俊从车行方向公路右边步行往左边时,因被告车速过快,避让措施不当,将原告李俊撞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朝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花费医疗费用6500元,被告仅支付了3100元费用,对于剩余费用被告不肯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如果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主张被告再给付原告赔偿款5900元了结此事。

    被告李朝荣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事故发生情况属实,但原告原先就有高血压的病史,交通事故不可能会引发高血压,这部分的医疗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了3100元医疗费,剩余款项被告希望能协商解决。

    审理中,办案法官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说服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进行法律解释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要求趋于理性化,为调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最终本着公平、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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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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