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吴高明赔偿原告杨文峰各项损失合计24589元。 2009年10月12日18时,原告杨文峰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吴高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共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7232 元。出院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2500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文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高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因被告吴高明的车辆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杨文峰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610元。被告吴高明不同意赔偿,理由是:本起事故是原告杨文峰车辆追尾碰撞的被告,原告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该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行使释明权,耐心向被告宣讲关于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但被告吴高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同意法院的调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文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应当办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经查实被告没有为其车辆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在其应当投保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各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对此,被告吴高明只能悔恨自己当初不该为了省一点小钱而酿成这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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