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妻子生育女儿后,丈夫不闻不问,致使妻子赌气之下携带女儿回娘家居住,7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胡润秀与被告黄三根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至女儿成人时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润秀与被告黄三根在外打工相识,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为此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对原告及女儿置之不理,长期不回家,在外面独自生活,原告无奈之下携带女儿在娘家生活,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忠诚,相互尊重。被告因原告生育女儿而对原告无端责备,削弱了双方夫妻感情,在原告携带女儿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拒不前去探视以及给付抚养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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