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朱波建应赔偿原告罗可欣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373元,品除被告朱波建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朱波建还应支付原告罗可欣13373元,被告刘海军在被告朱波建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朱波建驾驶其姐夫刘海军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八都镇太山水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罗可欣撞伤。罗可欣受伤后被朱波建送到八都医院,经简单处理后,又被送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朱波建预付了医疗费1000元。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至2月1日,花费医疗费2979元。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及时报警,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双方发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双方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双方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此期间双方多次找到太山村委会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2月4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波建驾驶被告刘海军的摩托车在吉水县八都镇太山水库路旁撞伤原告罗可欣,致使原告脸部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立即报案,致使事故现场破坏、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此,被告朱波建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朱波建驾驶的摩托车系被告刘海军所有,因此被告刘海军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独自在路上玩,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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