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疏忽大意,对警示标志未引起重视,发生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7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志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05国道吉水县城至青原区城北全线在2009年初已陆续开工改建。2009年7月21日21时40分,原告李志坚驾驶两轮摩托车(后搭乘曾莲香)由吉水县城方向驶往青原区方向。当车行至105线1916KM+100M路面施工处时,未驶入左边的通行车道,而是从道路中间越过土堆,撞掉竹栅栏,碰到对面坑壁,然后掉入坑内。导致原告李志坚受伤,乘车人曾莲香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水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当天天晴,路面干燥,该路面基础坑上面四周围有竹栅栏,靠吉水县城方向有长6.9米,高0.6米的土堆。距基础坑北面设有向左行驶反光标志,再往北设有禁止驶入的反光标志。吉水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坚驾车在夜间行驶明知吉水至吉安路段整体翻修,而且有几处指示、警示等标志,但他在行驶中,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志坚家属不服吉水县交警大队所作出的认定,向吉安市交警大队申请复核。吉安市交警大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吉水县交警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搭乘曾莲香一出吉水县城南门大桥就应该知道105国道在改建,路况不好,又是夜晚,应限速慢行,特别是到事故发生地段时,看见公路右侧“禁止驶入”的反光禁令标志时,应引起高度警觉,放慢速度,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紧接着的“向左行驶”的导向标志驶入公路左侧的行车道路。然而,原告由于疏忽大意,对警示标志未引起重视,未保持安全行车速度,也没有按照导向标志驶入左侧的行车道路,以致发生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105 国道B标段经理部在涵洞基础坑的来车方向30多米处的西侧设置了“禁止驶入”、“向左行驶”反光标志,足以起到警示和导向作用;同时也采取了防护安全措施,在基础坑的四周围上了防护竹栅栏,并在相隔一段距离的来车方向堆放了土堆。由此,作为施工方的被告105 国道B标段经理部在施工地段设置了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其行为没有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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