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失去亲人不久,家人为分割遗产上公堂。7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原告万小菊的丈夫孙新绍于2009年9月11日因车祸死亡,后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死者孙新绍的配偶万小菊、女儿孙曼卿、父亲孙克明、母亲王言姑共同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273570元。判决后,万小菊、孙曼卿、孙克明、王言姑多次协商分割该赔偿款273570元,并就此基本达成协议。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并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明确,原告万小菊、孙曼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公婆分割该赔偿款,并将位于吉水县文峰镇炉下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判归原告万小菊所有;同时原告万小菊与孙新绍生前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万小菊愿意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孙克明、王言姑辩称,起诉前原、被告基本达成了协议,内容是:1、因孙新绍死亡法院确认支付给孙克明、王言姑的扶养费,应由孙克明、王言姑享有;2、法院确认的死亡赔偿金由万小菊、孙曼卿、孙克明、王言姑四人平分。3、被告在其子孙新绍出事后,到交警部门预领了赔偿款4万元,并且已为孙新绍办丧事花去2万元费用,万小菊应承担该费用的一半。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一、因孙新绍死亡后,其家属(妻子万小菊、女儿孙曼卿、父亲孙克明、母亲王言姑)所获得各项赔偿款273570元。由万小菊、孙曼卿分得赔偿款163570元,除去已领50000元,还应得赔偿款113570元;由孙克明、王言姑分得赔偿款110000元,除去已领40000元,还应得赔偿款70000元。二、孙新绍生前与万小菊共同建造的位于吉水县文峰镇炉下村委会炉下村的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原告万小菊、被告孙克明和王言姑一致同意归原告孙曼卿所有,原告万小菊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孙新绍与原告万小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其它财产均归原告万小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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