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年龄民政不办离婚 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0-07-29 12:20:25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调解,原告杨连水与被告郭志红自愿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杨连水抚养,并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31日在吉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5年8月10日生育一儿。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自2006年以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日渐恶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曾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原、被告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时虚报了年龄导致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不相符,致使民政部门不予办理。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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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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