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影响通行 法院判决全部拆除

  发布时间:2010-07-29 12:18:08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七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全部拆除新旧房屋之间巷道西侧曲尺形残墙,保证该巷道畅通。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七姑丈夫(已死亡)与原告解续秀是同胞兄弟,相邻而居。进入原告住处必须经过被告新旧房屋之间的巷道。该巷道西侧宽2.3米,被告旧房西南角与南面被告新房因与之相连的被告一曲尺形残墙,使该巷道此处宽只有1.3米。残墙高度2.9米,原为被告牛栏,搭建至今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原告现旧房改建,需要从巷道进运建筑材料,因被告曲尺形残墙致使该巷道最窄处只有1.3米,车辆无法进入,施工受到影响。庭审调解时,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旧房屋之间的巷道是原告的唯一通道,因被告曲尺形残墙使该巷道最窄处只有1.3米,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和施工建设;且该曲尺形残墙属违章构筑物,又无任何用处,理应全部拆除,保证该巷道的畅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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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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