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轿车追尾相撞 保险理赔五万五千

  发布时间:2010-07-28 09:51:01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李小牛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7113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37113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李小牛医疗费、营养费等8103元;被告高武军应赔偿原告李小牛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币853元。被告尹书仙对被告高武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原告李小牛驾驶赣DE8514号摩托车由双村向吉水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105线1890KM+50M路段时与前方因发生故障停在公路右侧的被告高武军驾驶浙F12192桑塔纳发生追尾相撞地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小牛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原告李小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武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小牛受伤后到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52789元、交通费1170元。2010年5月12日,吉水县吉正司法验定中心司法鉴定为李小牛构成轻伤甲级、九级残、后期治疗费用为12000元。另查明,被告尹书仙为肇事车浙F12192桑塔纳小轿车车主,该车在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这责任险,并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且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未超出上述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武军驾驶桑塔纳小轿车与原告李小牛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小牛受伤后致残。对此所造成原告的损失,驾驶人被告高武军应按其在本次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损失,而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告尹书仙应对被告高武军应承担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应在投保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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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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