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未生育 妻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7-28 09:49:13


    吉水法院网讯 双方没有生育能力,并不是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7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福香要求与被告周小平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7月,原告周福香与被告周小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原告与被告一起赴广东打工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3日,双方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广东打工,没有生育小孩。2007年7月,原告与被告到吉安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结论为,原告与被告两人都有生育问题。为此,原告与被告同时先后在吉安、南昌、吉水、深圳等医院积极地进行治疗。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福香与被告周小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半年后领取了结婚证,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是相互了解和有感情基础的。双方都得知两人有生育问题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不但未出现裂痕,反而都积极地主动地进行治疗。通过治疗,双方生育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夫妻之间有时发生争吵,以致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只要原、被告理性、科学地对待所患疾病,继续积极进行治疗,原、被告的病是有可能治愈的。况且双方没有生育能力,并不是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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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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