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进行清算 债务开办人清偿

  发布时间:2010-07-28 09:47:21


    吉水法院网讯 开办人对企业未进行清算,所欠债务应由开办人负责清偿。7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金辉、李细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根英清偿贷款1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吉水县吉税服务经营部申请兴办了吉水县吉税皮革厂,该厂实际是由被告周金辉、李细根合伙出资开办。1994年6月吉水县吉税皮革厂以张根英的个人名义申请贷款10万元, 1994年6月27日,张根英与文峰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13.8‰,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用途是皮革手套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借款进入吉水县吉税皮鞋厂后被用于吉水县吉税皮革厂购买原材料。贷款后,吉水县吉税皮革制品厂向信用社清偿了贷款利息至1997年1月底。1996年9月信用社派人催收该款时,周金辉在信用合作社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上签名。2007年9月,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要求张根英清偿借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根英归还所欠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2010年张根英又起诉被告吉水县国税局和吉水县国税局老年体育协会开办,要求两开办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以该厂属被告周金辉、李细根合伙开办并经营为由,要求追加周金辉、李细根为本案共同被告,经法院审查,法院依法追加周金辉、李细根为共同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吉水县国税局和吉水县国税局老年体育协会的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根英向吉水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贷款后交给吉水县吉税皮革厂购买原材料,事后该厂负责人周金辉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并清偿了部分利息,原告张根英认为其将该笔贷款交给吉水县吉税皮革厂是一种转借贷行为,其与吉水县吉税皮革制品厂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而吉水县吉税皮革制品厂系被告周金辉、李细根开办并经营。现在该厂已名存实亡,而且开办人对该厂未进行清算,因此吉水县吉税皮革制品厂所欠债务应由开办人负责清偿,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周金辉、李细根向原告清偿欠款10万元,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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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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