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垫付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梁头根应支付原告胡小毛代为清偿的货款32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胡小毛原为江西省樟树粮油公司职工并承包公司直销部。被告梁头根在原告处赊销面粉。至2000年元月31日,累计欠货款32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于2001年8月1日出具还款保证书。但此后,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发函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2006年8月,江西樟树粮油公司在改制中扣除原告买断工龄补偿款冲抵被告梁头根所欠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收货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清偿的货款32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头根所欠货款32000元经催收后应及时清偿,但被告未偿付所欠货款。原告胡小毛因所在单位扣除其买断工龄补偿款以抵扣被告所欠货款,应认定原告胡小毛已代被告清偿了所欠的32000元货款,原告胡小毛依法可向被告追偿。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收货款,应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其间未超过两年。因此,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清偿的清偿的货款32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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