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私奔 丈夫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0-07-27 17:13:41


    吉水法院网讯 妻子跟随一男子私奔十五年,丈夫无奈起诉离婚。7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瞿圣安与被告陈兰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都是基督教徒,双方于1993年认识,并于1994年4月30日在吉水县八都镇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1994年11月21日双方生育了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5年农历四月,被告在其老家永丰县坑田乡一陶瓷厂做炊事员,当月底,被告跟随一个名叫杨海华的男人私奔,至今已有十五年余。原告诉至法院希望与被告离婚。庭后法庭询问原、被告的女儿小瞿对其父母离婚的意见,小瞿表示从未见过其母陈兰英,母亲陈兰英十几年未回过家,她支持其父母离婚,并愿意跟原告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地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现由于被告陈兰英与人私奔十五年,对丈夫和女儿不闻不问,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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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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