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庞桂兵十日内付清尚欠原告胡小平、邹小冬财产损失赔偿款计2931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8日,胡万昌通过协议将房屋分给其儿子胡小平所有。2005年下半年,原告胡小平、邹小冬在其父分给他的一层房屋上加盖了两层。200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庞桂兵驾驶农用车不慎将车翻在原告胡小平、邹小冬房屋南面墙上,导致房屋西南面墙有-90CM×70CM洞口,洞口上方有碰撞后擦痕。事故发生后,被告庞桂兵于2009年12月31日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给原告胡小平邹小冬。2009年12月24日,在原告方知情情况下,被告庞桂兵委托吉安市价格认定中心,对受损房屋进行勘察鉴定,鉴定结论为建议对所损墙体进行维修加固,维修费用5431元。原告胡小平、邹小冬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在与被告庞桂兵协商未果情况下,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庞桂兵再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庞桂兵驾车不慎翻车导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庞桂兵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胡小平、邹小冬诉请要求被告庞桂兵再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庭审中表示不需对房屋受损进行重新鉴定,而依据现有证据,原告方房屋受损实际损失应为5431元。事故发生后及在审理过程,双方经多次协商,被告庞桂兵同意再赔偿原告方2-3千元,但原告方不同意。综合案情及为妥善解决纠纷,法院酌情采信原告方房屋受损7931元。除去被告庞桂兵已付5000元,被告庞桂兵尚欠原告胡小平、邹小冬财产损失赔偿为2931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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