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寿宜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被告屋前的三面围墙,填实被告屋前通道中央的水井,恢复通道原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永隆与被告罗寿宜系左右邻居,原告房屋在左(西面),被告房屋在右(东面)。原被告房屋前后相差1.17米,原告房屋在前,被告房屋在后。原告房屋后是山丘,房屋前原是空地。因生活需要,原告于1997年4月在该空地上建造房屋。由于原告房屋左面(西面)巷道狭窄,房屋后面又是山丘,均不利于通行,故原告自1997年来均是从被告房屋前面的巷道通行。2009年11月,被告在其房屋左前方巷道中央挖一口水井,并用砖头砌墙将门前的通道的三面围住,被告得知后与被告协商。2009年11月30日,在吉水县阜田土管所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1、由被告将水井移至其正屋墙角,水井离被告房屋的距离不超过1.3米;2、被告不得在其通道上堆放杂物,保证原告方通道畅通。事后,被告罗寿宜对协议反悔,不肯将水井移开和拆除通道上的围墙,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行的关系。原告周永隆与被告罗寿宜系左右邻居,自1997年起,原告便开始以被告房屋前的巷道为主要通道,时至今日,年深日久,已形成历史通道,且原告房屋后面、左面的巷道均不利于生产、生活的通行。被告现在原告必经的通道上三面砌围墙、挖水井,致使原告方通行极为不便,侵害了原告的相邻通行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拆除围墙、填实水井,以恢复通道原状。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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