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新厌旧欲离婚 感情仍存判不准

  发布时间:2010-07-26 17:14:10


    吉水法院网讯 经济收入提高,抛弃结发妻子,另寻新欢。7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陆根要求与被告刘妹英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一年后于2001年7月11日在吉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于2002年3月24日生育儿子。此后,原告带被告外出务工,被告以带小孩为主。原告从一般技工通过逐年勤奋努力,现为技工高管,经济收入逐年提高。原告随着自身的经济收入提高,在各种因素作用下,产生喜新厌旧、见异思迁之情。2010年春节后,原告单独在广州务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近一年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双方常年在外务工共同生活,家庭尚和睦。原告近期对被告有冷漠之心,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以家庭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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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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