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建房影响通行 法官调解自行改建

  发布时间:2010-07-26 17:10:53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相邻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李海苟自愿将进其围墙大门门槛坡度降低重建,门槛重建后向外延伸的长度距围墙外墙不超过0.5米,被告李海苟自愿15日内完成改建,改建的费用被告李海苟自行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三保于2002年底在老屋村兴建房屋,原告房屋后门与被告房屋前门隔着一条共用通道,2009年6月后,被告拆旧建新,被告趁原告全家外出务工,其新建房屋占用了部分共用通道,且挨原告东面墙体修建了一个水泥斜坡通向其家中将原告房屋后门通道完全堵死,造成原告进出不便,共用通道排水去污不通畅。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自行拆除其在双方房屋之间的通道上修建的水泥斜坡,排除妨碍。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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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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