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撮合无奈成婚 四次起诉法院判离

  发布时间:2010-07-26 17:07:55


    吉水法院网讯 在父母撮合下成婚,婚后常发生吵打,原告四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忠华与被告王长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忠华与被告王长英于1991年6月经父母介绍相识并于当年11月23日在阜田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被告于1993年12月12日生育长子,1997年2月8日生育次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时常会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4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其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08年2月,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2008年12月,原告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准时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以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第四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父母撮合下成婚,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不仅未得到改善反而逐渐恶化。原告现再次诉请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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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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