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驾车逃逸 应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26 16:36:46


    吉水法院网讯 肇事后未报警,而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原告李小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531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被告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现役士兵郑茂云驾驶WJ12XD344号消防指挥用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至105线1877KM+200M处向右转弯进入加油站的过程中,与公路右侧同向行驶由原告李小牛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小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郑茂云驾车回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吉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茂云驾车未按规定向右转弯,肇事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报警,且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小牛受伤后在八都、吉水、樟树等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等费用共计2334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茂云为履行职责驾驶被告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等费用及电动车损失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上述各项赔偿项目合计支持24531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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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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