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合同约定办证 诉退办证费用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7-21 09:44:19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案 ,一审判决被告周国庆应当返还原告黄五根、黄炳根办证费用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周国庆挂靠于吉安市青原经济开发公司,通过吉水县枫江镇政府向吉水县枫江镇兰田村委会下黄家自然村征地30余亩,用于开发建设枫江商贸城。2005年12月24日,被告将位于枫江商贸城内北边一块占地面积为2.489亩的土地转让给原告黄五根、黄炳根,土地转让总金额为166763元。原、被告双方就土地转让事项于同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周国庆负责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办证费用由二原告负担。二原告于2005年12月24日付清了土地转让费166763元给被告周国庆。2006年4月27日,原告给付了5万元费用给被告办理土地使用证。至今,被告仍没有为二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办证费用5万元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五根、黄炳根与被告周国庆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付清了土地转让款166763元给被告,并支付5万元费用给被告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二原告的土地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办证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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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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