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四千七 法院判付本与息

  发布时间:2010-07-21 09:43:16


    吉水法院网讯 未按约定付清欠款,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晓春拖欠原告周海春松木板款4700元及利息应当十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松木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定金,并装运了两次松木板,第一次被告付清了货款,第二次装运时,被告货款不够,欠原告货款4700元元,2008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5天内还清欠款,此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欠款,同时主张被告对尚欠款47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付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晓春拖欠原告周海春松木板款4700元应予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欠条约定付清欠款,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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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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