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届满 担保责任免除

  发布时间:2010-07-21 09:42:10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新忠十日内偿付原告胡明录款20000元,被告黄永海不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明录与被告张新忠是同乡,在黄桥镇白泥矿采挖经营白泥业务中结识被告黄永海。2008年9月20日,张新忠因经营需要向胡明录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黄永海签字担保。张新忠与胡明录口头约定2008年农历年底前还清。2008年农历年底,胡明录向张新忠催还,张新忠未还款。2009年春节后,胡明录找不到张新忠,后又数次向黄永海催偿未果。为此,原告于201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新忠向原告胡明录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据,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黄永海在2008年9月20日的借条上签字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应依原告所述与张新忠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8年农历年底,则该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08年农历年底。至2009年农历六月底为保证期间六个月期满。原告在2010年4月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已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过后,被告黄永海的保证责任自行免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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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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