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明忠应赔偿原告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因客车受损的赔偿款40080元;被告文峰汽运公司对被告郭明忠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营销服务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3时40分许,曾凡兴驾驶粤A58108大型客车从江西兴国往广东方向行驶至105国道2289KM+500M处时与王小平驾驶的赣D39103号大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人员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8年2月2日,龙南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A58108号车与赣D39103号大型货车的驾驶员曾凡兴、王小平负事故同等责任,粤A58108车所有人为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赣D39103车实际车主为郭明忠,挂靠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大地保险吉水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赣D39103车的驾驶员王小平系无证驾驶。另查明,粤A58108大型客车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车辆损失78160元,鉴定费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赣D39103大型货车与粤A58108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郭明忠作为赣D39103大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龙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A58108号车与赣D39103号大型货车的驾驶员曾凡兴、王小平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被告郭明忠应承担粤A58108大型客车的各项损失合计80160元的50%即40080元;被告文峰汽运公司为赣D39103大型货车的挂靠单位,对于郭明忠不能支付的部分,由文峰运输公司予以垫付。赣D39103号货车虽在大地保险吉水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但王小平无证驾驶赣D39103车属保险责任免除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