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涂斌应在十日内向原告贺华清偿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涂斌的岳父周友根是朋友,被告做生意急需用钱,请周友根出面替他担保,2008年7月4日,被告涂斌向原告贺华清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1%计算,周友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未偿还这笔借款。另查明,担保人周友根已死亡,且生前无配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涂斌向原告贺华清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在原告开始主张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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