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驾驶占道行驶 发生事故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21 09:28:44


    吉水法院网讯 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罗招姑、邓小武、邓小风556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罗招姑、邓小武、邓小风41868元,该赔偿款其中36020元给三原告,另5848元返还给被告王圣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7时许,王圣辉驾驶赣DC0789号重型大货车从吉水县城驶往黄桥方向,当车行至赣粤高速连接线岭头村路口时,因天气雾大能见度低,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相对方向邓海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搭乘邓乃贤)占道行驶时相撞,造成邓海根、邓乃贤两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吉水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王圣辉、邓海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赣DC0789号车在人保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罗招姑系邓海根妻子,原告邓小武系邓海根之子,原告邓小风系邓海根之女。2009年11月24日,原告邓小武经吉水县交警大队领取了王圣辉预交的赔偿款10500元。三原告因邓海根死亡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圣辉驾驶的赣DC0789号大货车与占道迎面驶来邓海根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邓海根和乘坐人邓乃贤当场死亡。王圣辉应当就此事故按吉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对因邓海根死亡给三原告经济赔偿。邓海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640元。以上赔偿项目均在交强险理赔范围,但此次事故造成邓海根、邓乃贤二人死亡,交强险赔偿额为公平合理理赔,二死者各给5.5万元的理赔额。因此,人保吉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先予赔付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5万元及摩托车损失费600元,计55600元,剩余93040元,由被告王圣辉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6520元,该款由人保吉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额内先予赔付50%即41868元,其余4652元由被告王圣辉赔付。为倡导肇事司机和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积极给受害人及亲属支付赔偿款,有利于及时安抚受害人及亲属化解矛盾,减少诉累,节约社会成本,保险公司应将理赔款全额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