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洪玉迪应五日内向原告谢驰华偿还货款46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驰华承包吉水县白沙供销社生资门市部期间,被告洪玉迪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赊购农资,至2008年8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6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问货款,被告仍拖欠未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农资所欠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债务人,负有偿还原告货款的义务。被告在原告主张债权后,仍未结清货款,原告提出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