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借条拒不还款 法院判决五日归还

  发布时间:2010-07-20 10:02:42


    吉水法院网讯 承认借款,却以见借条付款为由推脱。7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媛媛欠原告孙淦达借款30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予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被告罗媛媛向原告孙淦达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09年2月26日晚,原告家遭窃该借条丢失。第二天,原告即到黄桥派出所报案,原告后又将借条失窃之事告知被告并要其补写借条,被告未予补写。原告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以见借条付款为由推脱。2010年1月初,原告向黄桥派出所求助,1月12日,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被告问明情况并做了讯问笔录,被告明确认可2006年11月份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写了借条。被告虽承认借款但却不肯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媛媛欠原告孙淦达借款3000元未还已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予以认可,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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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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