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周玉博7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谢小春驾驶小车从吉水县尚贤乡驶往吉水县城,1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尚贤乡上秧塘村路段时与横穿公路的周玉博相撞,造成周玉博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周玉博被送到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伤。花费医疗费4374元。同年5月21日,因治疗需要,周玉博被转至南昌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387元。由于周玉博伤情得到稳定,同年7月30日又转至吉水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12元。2009年11月23日,经吉安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玉博的伤情进行鉴定,周玉博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原告所花费的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为2000元。
另查明,谢小春驾驶的小车在吉安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投保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小春驾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吉安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年幼,本次事故致其伤残,对其身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其今后的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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