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被告易永斌及李伟兵自愿赔偿原告易辉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3700元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晚,原告易辉善与被告易永斌就承包客坊村池塘淤泥的事发生争执并打架,原、被告均不同程度受伤,被告易永斌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同年1月8日晚,被告易永斌与被告李伟兵等人到原告家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打架。经吉安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易辉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受伤后,原告花费医疗等费用3976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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