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打成鼻骨骨折 法院调解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0-07-15 16:08:00


    吉水法院网讯 7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诉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王其顺自愿放弃追究胡建书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自诉请求。二、被告胡建书自愿赔偿王其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

    自诉人王其顺诉称,200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胡建书在西沙街头当着他人用拳头打伤自诉人鼻梁,造成鼻骨骨折,自诉人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自诉人要求追究胡建书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被告人胡建书辩称,2009年12月10日上午,自诉人借其弟王木顺与被告在黄桥镇政府协商坛头水库承包事宜时,仗着人多势众要打被告,被告当时孤身一人只好负气在心。当天下午,被告在西沙街头偶遇自诉人,彼此言语过激才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导致自诉人轻伤乙级及被告右肩、右眼也受伤的后果。自诉人在纠纷发生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自诉人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被告同意赔付。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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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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